為充分發揮記分管理制度管理、教育、引導功能,提升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意識,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2021年12月27日,公安部發布《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163號)(簡稱《辦法》),規定該政策于2022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辦法》依照寬嚴相濟原則整體調整記分分值和記分項目,促進記分管理制度更加科學化、人性化。該政策在公安部網站上的公示情況如圖一所示。

為方便讀者較快了解政策主旨,本文從“宏觀調動”“微觀改動”“重要意義”三方面進行闡述。
一、宏觀調動
根據交通違法行為對交通安全的危害性,此次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的修改對24項違法記分保持分值不變,降低了20項記分行為的記分分值,刪除了11項記分行為,上調了5項記分行為的記分分值,記分行為由原來的52項減少到50項。下面從三方面闡述記分管理辦法的宏觀調動情況。
1.優化調整分值
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設立一次記12分、9分、6分、3分、1分等五檔記分。其中一次記12分的違法行為7類,一次記9分的違法行為7類,一次記6分的11類,一次記3分的15類,一次記1分的10類。
2.全國推行學法減分措施。
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且經考試合格,或者參加公安交管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符合扣減記分條件的,可以從已累積記分中扣減記分,一個記分周期內最高可扣減6分。
3.調整滿分學習考試制度
嚴格多次記滿12分駕駛人學習和考試,對一個記分周期內多次記滿12分的,延長學習時間,增加學習內容,增加考試科目。
二、微觀改動
1.扣分減少
(1)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12分降為9分)。
(2)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6分降為3分)。
(3)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3分降為1分)。
(4)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12分);
新: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12分),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6分);
(5)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12分);
新: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9分);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3分)。
(6)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3分);
新: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3分);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1分)。
2.扣分增加
(1)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2分升為3分)。
(2)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2分升為3分)。
3.條款增加
(1)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12分)。
(2)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9分)。
4.條款變化
(1)舊: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12分);
新: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12分)。
(2)舊: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12分);
新: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12分)。
(3)舊: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6分);
新: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6分)。
(4) 舊: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3分);
新: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3分)。
(5)舊: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3分);
新: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3分)。
(6)舊: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2分);
新: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1分)
(7)舊: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2分);
新: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1分)。
(8)舊: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1分);
新: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1分)。
三、重要意義
《辦法》正向激勵司機參與交通法規學習和交通秩序維護,弘揚全民遵守交通法規的風氣,促進群眾遵守交通法規意識的提升。《辦法》充分結合交通運營實際,刪減過于嚴格的條例,增補當前形勢下需要添加的條例,增強民眾駕駛機動車的信心和底氣。《辦法》還讓主動參與學習教育、自覺遵紀守法的駕駛員減少可能因為記分達到滿分不能駕駛機動車而帶來的不便。
《辦法》出臺充分體現黨中央、國務院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做出重要貢獻。經濟社會發展,交通運輸先行,我們要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不斷深化交通運輸體制機制改革,不斷增進人民福祉,為把我國從交通大國發展成為交通強國貢獻新的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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